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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0后夫妻鬧離婚覺得兒子是累贅 父親竟2.4萬元賣掉兒子
發(fā)表時間:2012-04-11 00:00:00 作者: 來源:四川在線-天府早報 瀏覽:次昨日,青羊法院審理一起案件,起訴的原因讓人詫異:親生父親瞞著家人將不滿1歲的兒子販賣給他人,價格不過2萬元多一點。
請不要把他想象成一個十足的惡人,為了2.4萬元可以虎毒食子,相反,在昨日庭審中,他也曾滿面淚水,懊悔不已。
之所以走出這一步,有太多原因,一步步讓這個父親將孩子視為負擔,最終做出荒唐的舉動。
我是爸爸的“父擔”?寶寶出生家庭變得不堪
這位父親姓劉,來自簡陽的他今年26歲。
劉爸爸和妻子都是外地人,在成都打工的他們是包辦婚姻。
只靠劉爸爸一人打工的夫妻,婚后一直在成都租房住。一開始生活還過得去,但隨著孩子來到人世,夫妻的小日子開始變得拮據。因為錢的問題,兩人經常吵鬧,想過離婚。
但也是因為這個孩子——當然主要是孩子的撫養(yǎng)費問題,他們也一直沒離婚。
去年,妻子曾手寫一份離婚協(xié)議,要求撫養(yǎng)孩子,劉爸爸承擔每月1500元撫養(yǎng)費,并嚴格限制他和家人的探視。對這份協(xié)議,劉爸爸根本沒有簽字,但卻從那天開始萌生了把兒子送人的想法。
隨后,他在“圓夢之家”網站看到許多送養(yǎng)嬰兒的帖子。于是,便在網站留下兒子照片和相關聯(lián)系方式。不久就有人打來電話,詢問送養(yǎng)事宜,最終他選擇了一個北京人,田女士。
庭上,劉爸爸曾為自己辯駁道:“我并不是想賣娃娃!我只想送人……”
公訴人的問題一針見血:“不是賣?為什么標注價格呢?”
我被爸爸賣了2.4萬 謊言:陌生大姐抱走孩子
去年11月,田女士打來電話說,想來成都看看孩子,劉爸爸同意了。
11月24日,兩人在火車北站見面。
在賓館內,田女士看著孩子健健康康的,便詢問起怎么要送孩子?劉爸爸撒謊說,媽媽跑了,自己沒錢養(yǎng)大孩子。田女士一聽也沒多問,立即付了24000元。
眼睜睜看著對方抱著孩子上了出租車,從自己視線中消失!拔耶敃r好想去追……”
被告席上,劉爸爸眼淚汪汪說道,側過頭望著正在奶奶懷中吵鬧的兒子,兒子還什么都不懂。
回家的路上,劉爸爸一個人在府南河邊呆坐了很久,“我不知道該怎么向家人交代!庇谑牵秩隽艘粋謊:上廁所前覺得抱著孩子不方便,便讓一位大姐幫忙抱一下,等他從廁所出來,大姐和孩子卻不見了蹤影……
這么大的事情,這樣的謊言怎能擺平?一家人到新華西路派出所報案后,警方發(fā)現(xiàn)有太多疑點:公廁附近的天網就沒發(fā)現(xiàn)過大姐和孩子的蹤影,劉爸爸也說不清具體丟孩子的時間……
疑竇叢生,公安機關開始轉而調查劉爸爸,這才查出事實真相。
11月30日,青羊警方從北京大興將孩子解救回蓉。
新聞調查
“圓夢之家”網站 腹中胎兒已被發(fā)帖送養(yǎng)
劉某所發(fā)帖的“圓夢之家”網站,是一家專門進行兒童收養(yǎng)、送養(yǎng)信息的網上平臺,會員注冊人數(shù)超過2000人。這到底是怎樣一個網站,是否對非法領養(yǎng)有推波助瀾的用處?
網站論壇上,設立有多個板塊,并有著大量“真心尋送養(yǎng)”、“送養(yǎng)健康寶寶”的信息。從2011年11月起計算,帖子已達近千條,涉及全國各地,其中不乏尚未出生的待產嬰兒。
而在成功送養(yǎng)區(qū)的帖子顯示,最近一個月內已有兩名四川人通過該網站成功收養(yǎng)孩子。
網站上,還活躍著大量的志愿者,負責論壇管理、提供信息、法律咨詢等工作。也正是該網站QQ群內的一名志愿者(QQ群名為“圓夢之家會長——離愁”)表示,這類收養(yǎng)本身就是犯法行為。
四川省公安廳打拐科相關負責人說,對于類似“圓夢之家”這類涉及收送養(yǎng)信息的網站,四川公安機關將和其他省市進行聯(lián)動,對其發(fā)帖信息進行清理整合,對涉及送養(yǎng)的信息將逐一進行核查,是否涉嫌拐賣兒童。
經過核查,確屬親生父母有送養(yǎng)意圖的,將對其進行教育;如果確實因為生活困難、無力撫養(yǎng)的情況,公安機關將聯(lián)系當?shù)孛裾䥺挝粚ζ溥M行相應的救助。如一旦發(fā)現(xiàn)涉嫌拐賣兒童的線索,公安機關將一查到底。
新聞鏈接
生活所迫 可以送養(yǎng) 收取巨額財產就屬違法
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2010年3月15日聯(lián)合發(fā)布的《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》就認為有償“送養(yǎng)”的下述情形屬于出賣親生子女,應當以拐賣婦女、兒童罪論處:
。1)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,生育后即出賣子女的;
。2)明知對方不具有撫養(yǎng)目的,或者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具有撫養(yǎng)目的,為收取錢財將子女“送”給他人的;
。3)為收取明顯不屬于“營養(yǎng)費”、“感謝費”的巨額錢財將子女“送”給他人的;
。4)其他足以反映行為人具有非法獲利目的的“送養(yǎng)”行為的。
不是出于非法獲利目的,而是迫于生活困難,或者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,私自將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給他人撫養(yǎng),包括收取少量“營養(yǎng)費”、“感謝費”的,屬于民間送養(yǎng)行為,不能以拐賣婦女、兒童罪論處。
對私自送養(yǎng)導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嚴重損害,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(jié),符合遺棄罪特征的,可以遺棄罪論處;情節(jié)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,可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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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活所迫 可以送養(yǎng) 收取巨額財產就屬違法
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2010年3月15日聯(lián)合發(fā)布的《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》就認為有償“送養(yǎng)”的下述情形屬于出賣親生子女,應當以拐賣婦女、兒童罪論處:
。1)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,生育后即出賣子女的;
。2)明知對方不具有撫養(yǎng)目的,或者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具有撫養(yǎng)目的,為收取錢財將子女“送”給他人的;
。3)為收取明顯不屬于“營養(yǎng)費”、“感謝費”的巨額錢財將子女“送”給他人的;
。4)其他足以反映行為人具有非法獲利目的的“送養(yǎng)”行為的。
不是出于非法獲利目的,而是迫于生活困難,或者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,私自將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給他人撫養(yǎng),包括收取少量“營養(yǎng)費”、“感謝費”的,屬于民間送養(yǎng)行為,不能以拐賣婦女、兒童罪論處。
對私自送養(yǎng)導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嚴重損害,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(jié),符合遺棄罪特征的,可以遺棄罪論處;情節(jié)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,可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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